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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织推动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旅游业、文物保护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统筹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代表乐山市签订对外合作协议。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及质量。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三)指导、监督实施全市广播电视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组织遴选、申报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考古项目的实施。协调、指导基本建设涉及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承担文物进出境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督察职责。 

(十五)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博物馆建设管理和社会文物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领域重大科研项目、科技保护、标准化建设。推动文物和博物馆领域装备技术提升。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坚持“旅游兴市、产业强市”发展主线,强化“旅游主导”地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用好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社会投资等新动能,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