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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印发了《乐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共认定了九批236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216人健在。他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具活力的主体,在保护传承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也存在着部分代表性传承人对权利义务理解不深、传承活动计划性不强、传承传习效果有待加强、对传习补助经费用途不清等问题,甚至存在个别代表性传承人未有效履行职责等情况。
随着各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发展,为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办法》。
《办法》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市各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各级主管部门、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固定和规范,以激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做好传承工作,着力培养好传承人,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财富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拟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直机关相关部门、非遗保护专家、代表性传人的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办法》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二)完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
1.考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应根据市级代表性项目认定情况和代表性传承人人员总数、年龄结构、传习活动开展情况、动态调整情况等因素,适时开展认定工作,《办法》明确:“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需要,定期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2.《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如: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和群体属性,为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来自项目流布地区社区并在当地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中明确“在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区域居住或工作5年以上”;为便于在相关单位、传承人在推荐申报工作掌握认定条件,排除人为干扰,对不得推荐或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三)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
《办法》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传习计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动态管理
《办法》明确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机制,完善了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相比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当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失去传承能力时,经评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继续保留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授予名誉证书,停发传习补助经费。
下一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适时启动新一批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指导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提升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科学性、系统性,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