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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文旅企业共克时艰、渡过难关,2020年2月14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文旅企业经营困难十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政策》)。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景区景点暂时关闭,旅游团队暂时取消,文化活动全面叫停,对文化旅游业造成了最为直接、最为严重的影响,文旅企业生存和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支持各类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旅游发展,围绕“文旅发展年”经济工作主题,以及承办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在全面梳理国家、省相关支持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文旅行业特点,专门出台《十条政策》,对有效缓解文旅企业经营困难具有重要作用,对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支持内容
《十条政策》从资金、金融、税收、稳岗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
一是资金保障方面。市财政设立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此次出台政策的兑现,以稳定乐山文旅市场,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各县(市、区)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文旅企业经营困难。
二是金融支持方面。《十条政策》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提供相关贷款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文化旅游专项贷”。
三是税费支持方面。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可申请减免相关税费,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类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四是费用减免方面。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文旅企业,全免2020年2—4月租金,减半收取5、6月租金。对经营困难的文旅企业,2020年2—4月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90%结算,2020年2—4月电费由市、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补贴。
五是援企稳岗方面。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对文旅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六是培训补贴方面。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文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网络课程等在线培训形式开展导游员、讲解员等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支持企业利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七是奖补兑现方面。对符合《乐山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奖补条件的旅游企业,于2020年3月底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奖补政策兑现。
八是质量保证金方面。向全市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接受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九是升级改造方面。指导文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升级软硬件服务设施,开展市场策划、项目包装、产品研发等工作。优先为重点文旅企业及文旅产业园区(基地)等各类载体争取资金或项目支持。
十是市场营销方面。支持旅行社和民营景区(点)在疫情解除之后开展市场营销推广活动,稳固和开拓客源市场,市、县财政给予不高于营销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亮点解析
《十条政策》突出“快、准、实”,以缓解困境、刺激发展、培育市场为理念,整合多方资源,除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落实金融、税收、社保等方面优惠政策外,还结合文旅行业特点,给予文旅企业更大力度的支持。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文旅企业,全免2020年2—4月租金,减半收取5、6月租金;对经营困难的文旅企业,2020年2—4月电费由市、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补贴;向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于3月底前及时兑现涉及文旅企业的相关奖补政策,有效缓解了文旅企业经营困难和资金压力。同时,借助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将在我市召开的契机,《十条政策》突出项目升级改造和市场营销推广,为促进文旅经济尽快复苏,圆满完成“文旅发展年”各项工作目标提供了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