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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案例警示

发布时间: 2025-04-29 09:33     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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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即将来临,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从2024年查处的案例中筛选旅游市场典型案例予以警示:通过以案普法,警示经营者诚信宣传,合规经营,引导游客选择正规机构,警惕低价诱惑、抵制虚假宣传、理性消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携手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假日旅游环境,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案例1

峨眉某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收费案

案情概要:2024年2月,当事人峨眉某旅行社接待由四川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黄某等11人游览峨眉山景区,在前往峨眉山景区的旅游途中,当事人另行收取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未载明的VIP服务费费用3800元(实际收取3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之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峨眉某旅行社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退还游客多收取的VIP费用3000元。

案例2

乐山某旅行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案

案情概要:2024年4月,当事人乐山某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分别委派导游杨某、李某接待一旅游团队游览乐山大佛景区和夹江二郎庙,该社制作的电子行程单中游客名单为廖某某等20人,而该旅游团队的实际游客名单为仝某某等17人,电子行程单中的游客名单和实际游客名单完全不一致。

乐山某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乐山市市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乐山某旅行社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导游李某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案情概要:2024年6月,导游李某接待13名游客游览峨眉山景区,收取每位游客20元/人万年寺门票费用(而实际为10元/人),因游客金某投诉,当事人退还金某2人费用共计340元,李某实际多收110元。当事人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之规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导游陈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概要:2024年7月,当事人导游陈某接受四川省某旅行社青羊第八分社委派,接待24名游客参加峨眉乐山2日游。该旅游团从眉山返回乐山途中,导游陈某在旅游包车上向游客刘某、吴某等兜售竹叶青茶叶,陈某因兜售茶叶收入488元。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乐山市市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8元,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导游任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概要:2024年8月,任某接待33名游客在峨眉山景区金顶游览,现场检查时任某无法提供旅行社出具的电子行程单或纸质行程单,并在执业过程中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执法人员通过监管平台查询,显示无出团行程单信息。任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任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0元,处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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