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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因游客在网上投诉《峨眉山乐山两日游遭遇导游恐吓威胁、强制购物》,游客反映乐峨两日游中旅行社未主动告知旅游行程、未签订旅游合同问题。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
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核实:2023年元月11日,四川省某旅行社金沙路分社委派导游宋某接待散客拼团游客共计25人(实为18人),旅游行程为1月11日至12日乐山峨眉二日游。现已查明,宋某在接待服务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
宋某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宋某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宋某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宋某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宋某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违法行为,暂扣导游证3个月;对宋某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68元,处人民币2千元罚款;对宋某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千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4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