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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1-29 17:07     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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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开展旅行社补足质量保证金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催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工作的通知》要求,截至2024年11月底尚有如下旅行社(名单详见附件)尚未按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公告责令相关旅行社于2024年12月10日前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逾期仍未交纳补足的,我局将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启动相应处罚流程。从公告发布日起,公告期内可补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提出异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9


乐山市未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马边云端旅行社有限公司

2

峨眉山市焜旭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

四川瞰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4

峨眉山高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5

四川庆佳旅行社有限公司

6

乐山天天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7

乐山市虹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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